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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孝感市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发挥委员主体作用的意见


时间:2017-04-19 字体:[ ] 视力保护色:

(2012年9月14日政协孝感市五届第4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更好地调动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高政协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孝感市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孝发〔2011〕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委员主体意识

    1、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政协委员是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代表所在的党派、团体、界别参加政协组织,参与国家、地方政务和社会事务,是推进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人民政协谋事干事成事的力量源泉。

    2、政协职能的履行必须通过委员作用来体现。委员作用发挥的程度决定着政协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政协组织、广大政协委员和政协工作者,必须牢固树立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主体的意识。

    3、发挥主体作用是政协委员的职责所在。政协委员要不断增强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切实履行委员权利和义务,充分反映界别群众的愿望,积极主动地发挥履行政协职能的作用。

    4、政协委员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应有作用。要紧紧围绕孝感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加快建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的大局,把立足岗位建功立业与履行委员职责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委员良好形象。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委员综合素质

    5、政协委员应自觉加强学习。自我学习和自我教育是人民政协的优良传统。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政协理论和统一战线理论,学习与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各方面知识。注重利用各级政协报刊、政协网站以及有关资料,学习政协知识,了解政协工作动态。

    6、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活动。通过参加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和各类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等活动,掌握履行职责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提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7、政协委员应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把理论学习与孝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与政协工作和委员队伍自身建设的实际结合起来,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

    三、强化委员责任,激发委员履职作为

    8、政协委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政协会议。一年一度的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最高形式,政协委员必须参加;议政性常委会议是政协全会闭会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是政协常委会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政协常委必须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会议,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关委员必须积极参加。

    9、政协委员必须在履行三项职能中发挥主体作用。要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踊跃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各项活动,围绕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坦诚地发表自己的主张和见解,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政协委员必须积极参与政协经常性工作。提案、调研、视察、信息、宣传和文史资料等是政协的经常性工作,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各位委员必须自觉参与其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创新活动方式,拓宽委员履职渠道

    11、政协委员应自觉运用委员企业、委员单位、政协领导联系企业项目的平台,践行“加快发展、委员带头”理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12、政协委员应增强关注民生、反映民意、为民办事的责任意识,积极参加“委员进社区”活动;积极参与捐资助学、扶贫帮困、公益慈善、咨询服务以及科技、医药卫生、文化“三下乡”等社会公益活动,鼓励委员为公益慈善事业奉献爱心。

    13、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所在界别和委员活动组的活动;积极参加政协有关研究会、促进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的活动。驻县市区委员可应邀参加当地政协的有关活动。

五、建立履职机制,注重委员履职管理

    14、建立委员履职考评制度。按照《市政协关于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对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和履职情况进行考勤、统计、登记,对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情况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年终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综合评价,并向党委组织、统战部门及其所在单位通报。

    15、建立委员退出补充机制。政协委员的履职考评情况,将作为委员调整、留任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适时进行调整。届内,政协委员未经请假批准全程缺席全会、政协常委未经请假批准多次不参加常委会议、不履行委员和常委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程序劝其辞去政协委员和常委职务。对不遵守政协委员管理相关规定,违反《政协章程》和政协决议的政协委员,依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警告处分直至撤销其委员资格。对政协委员届中因工作岗位变动等不便继续履行职责的,要适时调整补充。

    16、完善委员表彰激励机制。政协委员在履行政协职能、参加社会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政协组织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市政协每届评选一次“优秀市政协委员”,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表彰活动。适时对委员参加政协重要活动和其它经常性工作取得的突出成绩与重要成果进行评选表彰。

    六、改善履职服务,保障委员发挥作用

    17、加强与委员联系沟通。开展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政协常委联系委员活动。加强委员工作委员会及各专委会与委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了解委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建立委员网络联系平台、委员热线电话等,保持政协机关与委员的联系互动。重视做好委员信访工作,搞好委员日常来访和来信的接待及处理。

    18、精心组织好各项会议和活动。政协机关要把为委员履职服务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安排和组织有关会议、活动,并尽可能多地邀请有关委员参加,扩大委员参加活动的覆盖面,拓宽委员知情知政渠道。会议和活动之前,要就相关主题、内容和安排,主动征询有关委员意见,并提前发出通知,以便委员作好准备。市政协及专委会到县市区调研、视察,应吸收当地相关市政协委员参加。

    19、重视和落实委员履职成果。对委员在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中撰写的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要进行归纳整理上报,跟踪督促办理;对委员议政建言办理落实情况,可在政协常委会议上开展专项评议;政协全会期间委员发言建议,提请党委、政府发文督办;委员意见、建议领导批示件由党委督查室、政府督办室重点督办。加大对委员履职情况的宣传力度,为委员认真履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0、切实维护委员合法权益。保障委员提出批评和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阻挠、打击报复的,政协组织将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政协组织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督促委员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持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保障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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