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孝感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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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办文〔2013〕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规定,参照《全国政协提案工作条例》、《湖北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孝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突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孝感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按照“提案既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质量;办理既要注重答复,更要注重落实”的要求,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其他界别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运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提案委员会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职责终止。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设立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孝感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提案委员会按照职责要求履行提案的征集、审查、交办、督办、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市政协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委会名义提出提案; (四)在孝的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注重全局性和前瞻性,紧紧围绕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地方的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提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以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者作为第一提案者,签名列于首位; (四)提案应当以电子文本或者纸质为载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 (五)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协助做好本组织内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提案一般在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提案者应当重视闭会期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与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要坚持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时,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应予以立案。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应及时与提案者沟通协商,进行并案处理,减少重复提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 (二)国家明令禁止的; (三)属于学术研讨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程序的; (六)要求为本人或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七)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执纪执法机关正在审查的违纪违法问题;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其他不宜以提案形式提出的。 未予立案的,及时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见和建议视不同情况以其他方式转送有关部门处理或参考。在征求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涉及全局重大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议作建议案处理。 第十七条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市政协会同市委、市政府及时交承办单位办理;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把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部门(单位)工作的目标管理体系,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提案承办单位要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 (一)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工作专班,有专人办理,严格程序,保证质量。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重点提案办理工作,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提案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办理质量。 (二)认真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积极主动解决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制定计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计划落实,并适时向提案者通报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三)注重提案办理过程中的沟通协商,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联系,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向提案者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提案者可向承办单位了解办理情况,主动参与提案的办理工作。政协提案委应注重搭建提办互动平台,约请提案者参与有关活动,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 (四)在规定时限内做好提案的答复工作。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从收到之日起5个月内,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从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对问题特殊、时间紧迫的提案,应尽速办复。提案的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地区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通过报告、会议纪要、简报等形式向提案者和政协组织通报。 (五)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协商解决问题,然后统一作出答复;会办单位应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会办意见,积极协助做好办理工作。涉及两个或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委员个人和联名提案,办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联名提案只寄送第一提案人);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联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市委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七)承办单位向提案者寄送提案办理复文时,要附送《孝感市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或在征询意见表中对办理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的,承办单位要切实做好再办理和再答复工作。 (八)对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 第二十条承办提案在3件以上的单位在办理工作结束后,应写出总结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报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建立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制度。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注重选取重点提案,建立协商平台,约请提案人及与提案相关的部门(单位)和专家学者参与民主协商活动,共同磋商落实提案的办法和措施,促进提案建议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方面和承办单位通报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提案的督办在主席会议领导下,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参与,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事关党委政府工作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可行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经主席会议审议确定,由主席会议成员领衔督办和各专门委员会重点督办。 第二十五条督办工作按督办领导的意见,结合实际工作特点,组织提案者、有关单位,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等形式进行,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组织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全市重要问题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各界反映》等形式报送有关市领导阅批,加大办理落实力度。 第二十七条对提案办理工作实施民主监督。市政协每年选取部分承办单位作为监督对象,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新闻媒体、政协网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提案委员会应积极会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走访检查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也可听取承办单位通报办理情况。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条政协孝感市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评选及表彰活动,在全体会议上表彰优秀提案。 第三十条政协孝感市委员会会同市委、市政府对提案办理有显著成绩的承办单位,每届开展一次联合表彰活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政协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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